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08號聲請人 陳素妊 (即 陳忠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4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