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71號聲請人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7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本票金額(新臺幣)1安屹企業有限公司鄧孝直黃德文黃福助黃陳秀香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年1月19日未記載3,268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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