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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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上訴人 蘇朝水
張家福 劉弘城 吳景文 吳清宏 薛超尹 江慶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