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補正相對人乙○○之最新住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