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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