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丁○○、丙○○、戊○○、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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