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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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578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勞訴 字第 22 號裁定(99.01.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512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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