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家凱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家凱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徐家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有證人即共同被告 田志偉田雯君 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列印資料、共同被告田志偉、田雯君入出境紀錄表、財政部關稅屬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機場勘察採證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參,並有行動電話4支、海洛因3包、束褲1件等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其刑責之重,及其就本案犯罪情節所供仍有避重就輕之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恐有為免重刑加身、規避本案審理而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104年12月18日起執行羈押,於105年3月18日、105年
5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5年9月18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個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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