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49號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管理局因104年度建字第44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44萬7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4萬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