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 陳思銘 聲請人 吳美秀 前列陳思銘、吳美秀共同
送達代收人 游巧婷 相對人 林廷燦 債務人 林貞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廷燦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三行關於「幣(下同)1,600萬元之清償責任,設定2,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9月22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林貞堅屆期未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幣(下同)1,600萬元之清償責任,設定2,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9月22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林貞堅屆期仍有1,300萬元未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