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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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94號原告易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陳雨琮 律師被告IMCGroupHoldingPte.Ltd法定代理人 梁胜杰 被告 黃子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陳柏諭 律師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8日上午9點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又原告於起訴時係請求給付美金41萬2,500元,折合約新臺幣為1,296萬3,638元(起訴時匯率為31.427元),嗣於105年5月3日擴張聲明為請求給付美金46萬9,200元(412,500+56,700=469,200),折合新臺幣為1,474萬5,5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4萬5,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8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12萬5,636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164元(141,800-125,636=16,1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