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犯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部分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上述犯罪日期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而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應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規定與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臺灣嘉義監獄96年6月25日嘉監總名字第0960007919號函暨檢附之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影本、本院96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影本各1份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如附表編號1、3、4所列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再者,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上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所宣告之刑雖經減刑,惟該案關於沒收之諭知,仍應依原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