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抗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洪順慶 再審相對人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二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繳納裁判費屬訴之程序要件,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或有不足之情形法院應命補正,經命補正而不遵循者,應裁定駁回其訴或上訴。又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洪順慶於民國105年8月8日已遵期補正裁判費之欠缺,惟多元化繳費系統遲至同年月15日方入帳,有代收款收據清單附卷可稽,致本院誤於同年月12日以聲請人未補正程序要件之欠缺為由,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此裁定係屬訴訟程序之一環,乃屬指揮訴訟之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但書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