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九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聲請人既非被告,亦非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有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