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傅愛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泰機械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龜│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肆萬肆仟 壹佰捌拾│AA三四一二五一││││ 司黃登源 │山分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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