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一號
聲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千一百三十三元││├─────────────┼─────────────┼──────────┤│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七百六十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零八十八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三百八十元││├─────────────┼─────────────┼──────────┤│本件程序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共計│一萬四千四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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