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四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0000000、乙00000000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0000000、乙0000000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0000000、乙0000000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九萬七千零二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七十二元││├─────────────┼─────────────┼──────────┤│本件程序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九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