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告聚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春義 被告 王鵬銘
王建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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