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7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3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宗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2行關於「10
2年度毒聲字第87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毒聲字第871號裁定」;第11行關於「行經新北市○○區○○○路」之記載,應更正為「行經新北市○○區○○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第3-5行關於「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編號代碼:C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號)」;第9行關於「蒐證照片」之記載應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0170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電纜1袋,與本案犯行無涉,且為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3240號被告楊宗倫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宗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87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1552號及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5月5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5月6日20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段○○號前,因形跡可疑,經警攔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580公克、驗餘淨重0.0170公克)及電纜1袋(另案偵辦),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宗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尿液經採樣送驗後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編號代碼:C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C0000000號)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蒐證照片等證據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580公克、驗餘淨重0.0170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檢察官姜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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