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財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財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財富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許財富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