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領裁判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
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回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退還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其第一審起訴主張聲明經本院勘驗後業已有所變更,然聲請人於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1,200元,顯有溢繳,請准予退還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96年8月23日96年審字第0000036489號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為201,200元。而依其本案訴訟變更後訴之聲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20,206元,足證聲請人原繳納之裁判費,自屬顯有溢收。又本件第一審判決既尚未確定,尚未逾越判決確定後3個月之法定期間,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180,99
4元(201,200-20,206=180,994),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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