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告 唐幼蘭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告 侯葦帆
陳宥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