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信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未依期回覆本院函詢意見(見卷附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430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9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

44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14日

114年0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4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8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年05月19日

114年07月01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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