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475號債權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對債務人甲○○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