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台灣山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 劉奕滌 即聯倉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18,92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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