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增建物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增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 陳明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