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