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47號聲明人丙○○
乙○○甲○○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丁○○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明。
二、釋明以書面通知因其等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4條第2項參照)。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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