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告 簡志 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 簡金木
簡連通簡清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2萬1,493元。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3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352/30000
0),及其上同段94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各1/3)、同段97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各1/3)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原告,而前揭房地之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2,264萬3,252元【計算式: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86,623元×建物總面積(含共有部分)261.4平方公尺=22,643,25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1,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萬1,49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萬9,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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