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21號原告 莊秀銀 被告 朱延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