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28號原告 吳鴻楨 被告瑞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瑞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9,53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319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