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冠傑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冠傑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2月19日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經交付郵務機構送達上訴人之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103年1月2日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本應於103年1月13日屆滿(原應於103年1月12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而順延1日)。因上訴人於10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但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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