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彥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彥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彥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以㈠97年度審訴字第2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99年度審訴緝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㈢100年度審訴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中㈡、㈢部分另經聲請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㈠部分於民國99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99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年6月2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19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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