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惠芳 即 鄭雪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惠芳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並無工作收入,且其名下無任何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債務人102年11月29日出具之切結書等件在卷可參,堪認本件並無何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更顯然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