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尚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尚易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尚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之案件,業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件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