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張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進發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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