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粘修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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