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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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尚豪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
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次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時,
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或此
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法院調查聲請
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
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
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亦著有43年台抗字第152號
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已經支付高額修車費用,無力再支付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下同)103年、104年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所得雖記載
新臺幣(下同)0元、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可參;然聲請人
於本案(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106年5月18日調解期日時自承:車子價值500萬元等語,
是認聲請人當有相當之資力始得購買高達500萬元之車輛。
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相關事證舉證證明其確無資力,且已
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能力,自
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復參以聲請人於
請求損害賠償狀陳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萬元,核計其應
徵裁判費5,180元,尚非甚鉅,則衡酌聲請人之資力,實難
認其無能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未能釋明或提出可即時調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實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