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國家安全法│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國家安全法第│刑法第216、212│刑法第217條│刑法第216、│││6條│條│第1項│210條│├───────┼──────┼───────┼──────┼──────┤│犯罪日期│95.09.14│95.09.15│95.09.15│95.09.15│├───┬───┼──────┼───────┼──────┼──────┤│偵│機關│金門地檢│金門地檢│金門地檢│金門地檢││及├───┼──────┼───────┼──────┼──────┤│查│年│95│96│96│96││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402│46│46│46│├───┼───┼──────┼───────┼──────┼──────┤│最│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後││年│95│96│96│96│││案├─┼──────┼───────┼──────┼──────┤│事││字│城簡│城簡│城簡│城簡│││號├─┼──────┼───────┼──────┼──────┤│實││號│103│23│23│23││├─┼─┼──────┼───────┼──────┼──────┤│審│判│年│95│96│96│96│││決├─┼──────┼───────┼──────┼──────┤│及│日│月│11│05│05│05│││期├─┼──────┼───────┼──────┼──────┤│確││日│01│06│06│06││├─┼─┼──────┼───────┼──────┼──────┤│定│確│年│95│96│96│96│││定├─┼──────┼───────┼──────┼──────┤│日│日│月│11│05│05│05│││期├─┼──────┼───────┼──────┼──────┤│期││日│19│29│29│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15日││15日│15日│├───────┼──────┼───────┼──────┼──────┤│附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