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一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2至編號11等10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違反不得使大│詐欺│詐欺│詐欺│││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臺灣地區與大│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犯罪日期│93.08.19│95.12.07│95.12.19│96.01.01│├───┬───┼──────┼──────┼──────┼──────┤│偵│機關│金門地檢│金門地檢│金門地檢│金門地檢││及├───┼──────┼──────┼──────┼──────┤│查│年│94│96│96│96││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24│38│38│38│├───┼───┼──────┼──────┼──────┼──────┤│最│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後││年│94│96│96│96│││案├─┼──────┼──────┼──────┼──────┤│事││字│訴│易│易│易│││號├─┼──────┼──────┼──────┼──────┤│實││號│14│9│9│9││├─┼─┼──────┼──────┼──────┼──────┤│審│判│年│94│96│96│96│││決├─┼──────┼──────┼──────┼──────┤│及│日│月│10│5│5│5│││期├─┼──────┼──────┼──────┼──────┤│確││日│06│10│10│10││├─┬─┼──────┼──────┼──────┼──────┤│定│確│年│94│96│96│96│││定├─┼──────┼──────┼──────┼──────┤│日│日│月│10│6│6│6│││期├─┼──────┼──────┼──────┼──────┤│期││日│25│5│5│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附註│││││└───────┴──────┴──────┴──────┴──────┘┌───────┬──────┬──────┬──────┬──────┬─│編號│5│6│7│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犯罪日期│96.01.03│96.01.03│96.01.04│96.01.04│├───┬───┼──────┼──────┼──────┼──────┤│偵│機關│金門地檢│金門地檢│金門地檢│金門地檢││及├───┼──────┼──────┼──────┼──────┤│查│年│96│96│96│96││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38│38│38│38│├───┼───┼──────┼──────┼──────┼──────┤│最│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後│案│年│96│96│96│96│││├─┼──────┼──────┼──────┼──────┤│事││字│易│易│易│易│││├─┼──────┼──────┼──────┼──────┤│實│號│號│9│9│9│9││├─┼─┼──────┼──────┼──────┼──────┤│審│判│年│96│96│96│96│││決├─┼──────┼──────┼──────┼──────┼─│及│日│月│5│5│5│5│││期├─┼──────┼──────┼──────┼──────┤│確││日│10│10│10│10││├─┼─┼──────┼──────┼──────┼──────┤│定│確│年│96│96│96│96│││定├─┼──────┼──────┼──────┼──────┤│日│日│月│6│6│6│6│││期├─┼──────┼──────┼──────┼──────┤│期││日│5│5│5│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附註│││││└───────┴──────┴──────┴──────┴──────┘┌───────┬──────┬──────┬──────┬──────┐│編號│9│10│11││├───────┼──────┼──────┼──────┼──────┤│罪名│詐欺│詐欺│持有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項││├───────┼──────┼──────┼──────┼──────┤│犯罪日期│96.01.06│96.01.14│95.11.17││├───┬───┼──────┼──────┼──────┼──────┤│偵│機關│金門地檢│金門地檢│金門地檢│││及├───┼──────┼──────┼──────┼──────┤│查│年│96│96│96│││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38│38│158││├───┼───┼──────┼──────┼──────┼──────┤│最│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金門地方法院│││├─┬─┼──────┼──────┼──────┼──────┤│後│案│年│96│96│96││││├─┼──────┼──────┼──────┼──────┤│事││字│易│易│城簡││││├─┼──────┼──────┼──────┼──────┤│實│號│號│9│9│32│││├─┼─┼──────┼──────┼──────┼──────┤│審│判│年│96│96│96││││決├─┼──────┼──────┼──────┼──────┤│及│日│月│5│5│5││││期├─┼──────┼──────┼──────┼──────┤│確││日│10│10│21│││├─┼─┼──────┼──────┼──────┼──────┤│定│確│年│96│96│96││││定├─┼──────┼──────┼──────┼──────┤│日│日│月│6│6│6││││期├─┼──────┼──────┼──────┼──────┤│期││日│5│5│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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