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偽造文書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苗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前開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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