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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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九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北交簡 字第 2370 號(95.01.0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 交易 字第 9 號裁定(95.03.2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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