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告 向錄英 原名 李向錄
李珮瑜 原名 李玉如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被告甲○○
新城4乙○○
67巷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