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智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17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0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廖建瑜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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