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學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19號、105年度執字第16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學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安全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7日│105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撤緩偵字│││14992號│第37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沙交簡字第754│105年度沙交簡字第││││號│10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16日│105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沙交簡字第754│105年度沙交簡字第││││號│1085號││判決├────┼──────────┼──────────┤││判決│105年09月12日│105年11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290號(已執畢)│16748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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