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黃柏仁 被告 陳晉曜 (原名 陳信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桃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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