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俊儀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
,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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