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5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君如 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
  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
 ㈡次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
  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
 ㈢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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