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69號上訴人乙○○(NGUYEN.HOANG.DIEU)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1469號請求離婚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