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5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1號債務人丁○
1號債務人丙○○○
1號
一、債務人乙○○、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1258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65,154元│94年7月1日起至│6.975%│││││清償日止│││├──┼────────────┼───────────┼───────────┤││││94年7月1日起至│3.07%│││││94年7月31日止│││││├───────────┼───────────┤94年8月2日││002│115,836元│94年8月1日起至│3.17%│││││94年10月31日止│││││├───────────┼───────────┤││││94年11月1日起至│3.27%│││││95年1月31日止│││││├───────────┼───────────┤││││95年2月1日起至│3.37%│││││95年4月30日止│││││├───────────┼───────────┤││││95年5月1日起至│3.43%│││││95年5月25日止│││││├───────────┼───────────┤││││95年5月26日起至│7.131%│││││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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